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厂房鉴定质量的控制措施

2019-01-17 11:47:46 浏览次数:930 

一、现场检查与检测质量控制措施

1、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。

2、应根据与委托人(单位)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,做到应查尽查,不缺项漏项。

3、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,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;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。

4、应及时、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,不得随意涂改、杜撰,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。 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。

5、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,应进行补充检测。

6、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,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。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,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。

二、厂房鉴定报告的质量控制措施

(一)应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编写鉴定报告,包括(不限于)以下内容:

1.从设计文件、质量证明文件等图纸资料中采集的内容。

2.无法检测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内容(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、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,宜在报告中说明)。

3.房屋建筑概况——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。

4.鉴定的范围和内容——现场实际检查检测的项目。

5.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——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标准、规范、规程和使用的仪器设备(应注明仪器编号)。

6.现场检查检测结果——应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检查检测结果。

7.验算分析——应如实客观的反映验算分析结果,并说明所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、版本号、编制单位等。

8.鉴定评级——按所依据标准、规范、规程和验算分析结果,分步逐级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鉴定评级。

9.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——按鉴定评级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
(二)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

应当使用自己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统一制发的文本,在封面、鉴定结论、骑缝三处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,并有现场鉴定人员、编写人、审核人、签发人签字方为有效。

(三)鉴定报告应有发放记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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